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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3 16:01:18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接待工作,参照《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大校发〔2018225号)、长江大学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财务报销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2020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有关任务的院属各单位,适度有别于《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文理行发〔201893号)中的常规公务接待。

    第三条 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是指接待学术交流、对外培训、合作办学、招生就业、校友来访、来院捐赠或有捐赠意愿的组织或个人,以及院内开展的大型会议活动。

    第四条 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开支的差旅费和低价值赠礼费用等。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控制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在安排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前,应依据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应如实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清单》。

    第六条 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的交通费、住宿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理。确需由学院承担来校人员交通、住宿费用的,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和住宿,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就餐应厉行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来院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不上酒水。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早餐每人每餐80元,中、晚餐每人每餐200元。在院其他时间可安排工作便餐,标准上限为:早餐每人每餐50元,中、晚餐每人每餐90元,按来访用餐人数结算。

    接待承办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控制在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人。

    第八条 学院内部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安排工作简餐。工作简餐一般安排在食堂就餐,尽量采用自助餐或盒饭等形式。工作简餐上限标准为:大型会议活动每人每餐50元,一般活动每人每餐30元。

    第九条 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礼品的,应从严控制费用,常规标准为每人每件2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0元。省内接待原则上不得相互赠送礼品。

    第十条 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经费要纳入年度预算,从各单位接待费中支出,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凭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报销凭证包括公函(邀请函或会议活动通知或新闻报道等)、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财务票据等。同批次人员多次安排用餐的,还要提供接待方案或在校活动安排等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财务管理部等单位应加强对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接待承办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涉及外宾的,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文理行发〔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审批单

    2.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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