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支部必须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党支部是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直接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实际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四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下的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再增设组织委员一人);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15人以下的学部教工党支部设支部委员3人,具体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机关党支部及学生党支部设支部委员3人,具体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党员人数在15人(含15人)以上的学部教工党支部设支部委员5人,具体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机关党支部及学生党支部设支部委员5人,具体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文体委员。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的产生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应报学院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特别情况下,学院党委可以指定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原则上各学部主任是本学部教工党支部书记的当然候选人;学工副主任是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同时也是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当然候选人。
第八条 如学部主任不是中共正式党员时,原则上学工副主任是本学部教工党支部书记的当然候选人;学工干事为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当然候选人。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应从德才兼备,有责任心、有激情、有能力、有时间从事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院党委委员原则上不再出任党支部委员职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兼任。
第四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l、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党支部还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教育党员、群众增强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搞好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员工,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情绪,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发展新党员,逐步建立一支以学生党员为核心的骨干队伍;领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章 党支部大会
第十四条 党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十五条 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党支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支部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支部委员会不能把意见强加给支部大会或置于支部大会之上。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提出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支部委员的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内部党、政、工、团、学等方面的关系。
6、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增强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代理书记职责。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l、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小组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的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意见,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负责支部大会的通知、准备以及会议记录工作。
5、 负责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
6、 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做好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
7、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支部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6、兼管支部的统战工作。
第二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l、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2、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文体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2、各种户外活动的组织、协调与保卫工作。
3、监管保密工作。
第七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组织生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组织生活的内容由支部按照计划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安排,注意生动活泼,讲求实效,并做到“内容、时间、人员、效果、记录”五落实。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课制度。上党课每学期至少一次,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等。党课一般由上级党组织安排。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位党员都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作好准备,切实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得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高校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党支部应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支部自检的各项工作。工作计划及总结的书面材料均应按要求及时上交学院党总支。
第二十七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表扬先进,做好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支部委员和党员都应联系一个点、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由学院党委召集,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八章 党费收缴
第三十二条 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党员对自己的一次党性和党员意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每位党员都应当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第三十四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各支部每学期的第一个季度收缴一次党费,并按时保量上交学院组织与培训中心。
第三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