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必须坚持入党志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按条件、按程序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确保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按照“一年级班班有入党积极分子,二年级班班有党员,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控制)发展”的要求,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改善结构,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良性循环。毕业班发展党员工作一般截止毕业当年的4月底;发展教工党员的重点是优秀中青年教职工,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和在一线工作的优秀教职工。教职工调离学校前三个月,原则上停止发展。
第五条 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入党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又要科学简化。
第六条 各党支部必须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条件和程序都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组织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确保学院党员组织发展基础工作扎实、规范,新党员质量有保证。
第八条 学生预备党员的吸收及其转正,由学院党委审批。教工预备党员的吸收及其转正,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章 对入党申请人的启发教育
第九条 坚持“早启发、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方针,新生进校一月内,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军训、入学教育、班会等工作,对新生进行启发教育,即形势教育、理想信念及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重点要使之了解我院大学生入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学生在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时,必须同时递交三份材料,即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和自传,其中,自传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从小学开始)、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和社会关系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以便党组织较为全面地了解本人的意愿、思想、成长经历和家庭及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辅导员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应当仔细阅读并在两日内跟本人进行一次谈话并向党支部汇报,支部应当在一周内为入党申请人安排培养联系人2名(原则上辅导员为第一培养联系人),并将其划入该班党章学习小组。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应当关心自己所联系对象的思想、学习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班级(或团支部)和党章学习小组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班级党章学习小组是基层党支部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阵地。班级党章学习小组由本班全体入党申请人组成;组委会由组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三人组成。在写了入党申请书的前提下,班长兼任组长,团支书兼任组织委员,学习委员兼任宣传委员。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开展党的知识自学活动,进一步加强班级、团支部和党章学习小组的协调,全方位地了解、培养、教育和考察学生,为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3个月以上且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篇以上。
2、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工作踏实,热心公益及集体活动,模范带头作用明显。
3、无考试作弊前科或挂科两门以上。
4、未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程序
1、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每学期在个人小结交流基础上,全班进行民主测评并同时建立班级学生测评档案。
2、每季度召开一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会议,会议由一名分管支委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辅导员、本班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党章学习小组成员和本班党员组成。候选人由辅导员根据期末民主评议情况提出,获2/3以上赞成票者通过。
3、支部将各位支委分管片所推荐的积极分子候选人情况汇总后应及时研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一周,无异议者便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主动找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原则上每月一次,每季度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篇),培养联系人应当认真听取(阅读)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其思想工作,同时做好谈话记录或将书面思想汇报及时归档。党支部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有计划地选送到党校培训等方式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工作。表现突出的,应当及时予以表彰;表现较差的,应当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那些表现明显下滑而不能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或连续两个季度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的,支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一般是每年的11月初制定出下一年度本支部发展党员的计划(原则上,学生名额为核定计划数的150%(120%),教工为本单位现有入党积极分子的50%)。
第十九条 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的依据是:
(一)上级党组织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本单位现有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程度;
(三)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二十条 凡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均应对其进行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并同时建立其个人组织发展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一般是从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开始填写,每半年一次)。
第四章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及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教工二年),如果条件基本成熟,经培养联系人推荐,支委会研究,即可将其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拟发展对象一经确定,党支部要采取个别征求意见、集体座谈等形式,充分征求党内外同志的意见。
学生拟发展对象征求意见范围包括:辅导员和有关任课教师、同班同学的意见(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三分之一,全班同学必须有知情权)。
教工拟发展对象征求意见范围包括:部门领导、同事和所在党支部成员的意见(征求党支部成员的意见不少于该支部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发展计划内的人员;
(二)经过党校培训并取得党校结业证;
(三)团组织近期(一年内)推荐的优秀团员;
(四)符合党员发展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党员发展条件主要是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方面。重点看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抵制不良思潮;
(二)道德品质方面。重点看其是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学习成绩方面。重点看其学习成绩是否优良,综合测评名次是否靠前。
具体是: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且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30%。
对曾有特殊贡献的毕业班同学可适当放宽,但是必须满足能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条件,且发展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核定计划数的10%以内。
针对学习基础比较薄弱但在其他方面表现十分优秀的学生,可以参照综合测评成绩的进步幅度:考察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进步幅度达到30%以上,考察期满时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者可认为符合该条件;
(四)法治纪律方面。重点看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社会工作方面。重点看其是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是否突出。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对近期拟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综合政审材料》。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一贯表现;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二)政治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和伯叔姑舅姨(原则上函调人数至少为4-6人)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等。
政治表现,是指被调查人在“文革”、1989年政治风波和与“法轮功”斗争等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
(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找同学了解情况;向外单位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综合政审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代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是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调查结果写明已调查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和疑点;结论意见。经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和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没有进行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将拟发展对象的所有材料整理齐全后,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报有关单位预审。
对学生,组织员(组织部门)要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综合政审材料》、外调(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共青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征求群众意见表》、《党校结业登记表》、《发展对象审核情况一览表》、《综合素质鉴定表》、《文明宿舍建设成绩》和近两年内的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13项材料。
对教工,组织部门要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综合政审材料》、外调(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征求群众意见表》、《党校结业登记表》或党校结业证(复印件)和近三年内的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9项材料。
有关单位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员、组织部门负责人召开预审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党支部书记参加),经会议讨论同意后的拟发展对象应当集中在学院党建网页上公示一周,如果没有异议,即可履行入党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及转正
第二十六条 学生预备党员接收的程序是: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及自传---支部及上级组织审查合格---支部召开预备党员接收大会---组织员谈话---学院党委审批---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签发《预备党员接收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必须要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正确的填写方法,对照有关栏目真实填写。
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在本支部约请。
第二十八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把关,经上级组织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记录。其主要程序是:
(一)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到会正式党员数应达到正式党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其他需要向党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支委会的意见;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党员在讨论时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支委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应予以回答;
(六)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正式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七)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党员大会的表决情况及通过决议(草案);
决议的主要内容是: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主要优、缺点和表决情况(包括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正式党员数和到会正式党员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和弃权的人数及表决结果)。
党支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八)支部书记进行总结并对新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
发展对象要认真听取大家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特别要认真思考,自己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并制定一个三至五年的个人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要及时将党支部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时间应当填写大会召开日期)。
第三十一条 被支部大会接收后的发展对象应当按照组织上的要求由组织员与其谈话并由组织员在《入党志愿书》内填写谈话意见。
教工发展对象由党委书记与其谈话,并填写谈话意见。
为使谈话取得较好效果,组织员谈话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讲”,即给预备党员讲解从非党群众到中共正式党员的培养、教育、锻炼、成长的过程及要求;二是“看”,看有关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三是“填”,填写党建征求意见和建议表格,以便听取他们的心声,改进党建工作;四是“谈”,选取他们中间的代表,围绕同学们最关心的话题,进行2—3分钟的演讲,最后由组织员进行点评,有针对性开展思想诊治工作;五是“一对一交流”,先让发展对象谈谈自己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优缺点及今后打算。然后组织员做点评;六是“制定个人中长期发展规划”,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交党支部,一份交组织员存档。
第三十二条 党委在审批新党员时,应当严守程序,集体讨论。一般程序是:
(一)组织部门汇报发展对象的总体情况,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等;
(二)组织员汇报材料审查及谈话情况,并表明自己意见。
(三)由书记主持讨论;
(四)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五)书记填写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起止日期并签名盖章。(经党委会审批通过的,即为预备党员,但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取得时间从支部接收大会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及时将学生新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及“新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报党委组织部盖章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组织与培训中心向学院各有关支部下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两日内通知本人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教工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提交校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在接到校党委组织部“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后,应当在两日内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组织。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向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明确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介绍人要经常与预备党员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其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其改正。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上党课及组织生活等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委托入党介绍人负责整理填写考察意见。
对预备党员考察的主要内容是:
政治思想品德,是否忠诚党和党的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是否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以律己、廉洁奉公;是否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改正入党时的缺点与不足;是否在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
预备党员毕业时,其所在党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本人表现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每个季度应向党组织递交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或学习体会,党支部要督促预备党员改正缺点与不足,对未能达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教育。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多方面、多渠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除被延长预备期以外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接收大会之日起算),党支部应当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视情节予以延长预备考察期半年或一年:
(一)无特殊原因学习成绩下降达15%,或出现挂科现象;
(二)对组织安排的工作消极怠慢或不负责任;
(三)不能严以律己,先锋模范作用不够明显,“三率”下降明显或组织生活无故缺席达2次;
(四)受行政警告处分;
(五)谈恋爱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六)对学生中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无特殊原因学习成绩下降达30%,或出现考试作弊、两门及以上挂科,或出现论文抄袭现象;
(二)拒绝接受组织任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三)行动消极、不起带头作用,“三率”低于班级平均水平或组织生活无故缺席达4次;
(四)受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道德败坏,有偷窃或聚众斗殴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六)关键时刻不能与党组织保持一致,经批评教育而不思悔改的。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介绍人有责任提醒);
(二)支部在党员大会之前以适当方式公示一周;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支委会审查;
(五)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主要程序是:
(一)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成绩和进步、缺点与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与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介绍人汇报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三)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五)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正式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应到党员数、实到党员数、其中,正式党员数、实到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
(六)预备党员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的结果表明态度;
(七)支部书记宣布表决结果并进行总结点评。并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相应栏目。
第四十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在经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都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在批准后,要及时将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一览表”送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组织部门向有关支部下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在两日内通知本人。
第四十三条 教工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提交校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在接到校党委组织部下发的“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后,应当在两日内通知有关支部和本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等组织材料由本支部负责保管和归档。教工党员的组织档案由组织部门负责归档。毕业生中的党员和其他入党申请人的组织材料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