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2020-06-29 

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一、     图书借阅注意事项

1、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使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借阅证遗失后应及时到外借处登记挂失,并进行补办。挂失前已被借出的所有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和赔偿。

3、读者在书库选书时必须使用代书板,保持架位整齐,不得乱取乱放,对拒不使用代书板的读者,工作人员有权将其请出。

4、读者应检查所选图书有无污损(涂写、裁割、水渍、破损等),若有污损,应请工作人员处理后再借,否则由本次借出该书的读者承担污损责任。

5、读者的个人物品存放到规定的地点,不得带入书库,贵重物品(钱包、手机、饭卡等)随身携带。

6、读者通过出口处,如遇监测仪报警,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明原因,方可离开。

7、图书仅限在本馆内复印,任何人未办手续,私自将图书带出借书处,均以窃书论处。

8、图书借阅册数的规定:教师、研究生20/人;本、专科生及其他读者20/人。

9、图书借阅期限的规定:教师、研究生60天;本、专科生及其他读者60天。均可续借三次,期限为每次30天。

10、读者离校前,应持学校有关部门所发的离校单,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否则不予签字盖章。

二、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处理规定

(一)借书逾期处理

1、在借书处所借图书逾期,按逾期的实际天数以每日每册0.10元累计计算超期款。

2、占用图书达一年,经多次催还而不还,又拒不交付罚款者,停止其在全馆的借阅权。

3、寒、暑假到期图书可于开学后一周内归还,超过一周按逾期处理,仍从超期之日起计算超期款。

(二)污损图书处理

1、圈划、污损图书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能继续使用者,按每污损一页0.50元计算污损赔款。

2、撕页、剪裁或污损严重,影响图书完整及阅读者,必须赔偿原图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无法赔偿原图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

3、图书条形码污损,但仍能辨识者,收取赔偿费2元;条形码丢失或污损不能辨识者,收取赔偿费5元。

(三)遗失图书处理

1、购回与原书相同版本或再版的同名图书作为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册。

2、无法按规定购回原图书者,一般性中文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珍贵或无复本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稀有图书(如画册等)按原价的10倍赔偿。

3、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否则按逾期和遗失图书合并计算赔款和超期款。

4、读者赔款后,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超期款。

(四)偷窃图书处罚

1、由图书馆办公室通知读者所在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2、追回被窃图书,并处以相当于所窃图书原价10倍的赔款(但最低不少于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