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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9    浏览次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循“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节约高效”的指导原则。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统筹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所有实验室建设项目,必行履行“项目申报、立项论证、项目审批、建成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

    二、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论证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单位,要按《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流程》之规定,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纸质两份、电子版一套)报送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组织专家对拟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论证。论证程序为:①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负责人向专家组作项目申请汇报;②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③专家组讨论提出建设论证意见。

    第六条  论证后的项目报分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建设的项目,提交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决定。

    三、实验室建设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依据学院预算安排的经费额度,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采购基础性文件,报送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的要求,严格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财务办法执行。

    第九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建设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全程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重大问题和事故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在建设过程中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度,并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凡实验室建设中途停止或建设内容调整时,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组织验收,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四、项目考评与效益评估

    第十一条  学院验收合格后的新建实验室项目,开展第一年度的管理及利用率考评。

    第十二条  管理考评包含:①实验室管理制度公开执行情况;②实验室实验员岗位职责明确情况;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完整详细情况;④实验室资产清单与国有资产登记一致情况;⑤实验室仪器设备年检情况等。

    第十三条  利用率考评为:经一年使用,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向学生开放、科研及社会服务等使用情况是否达到了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中的实验室预期。

    第十四条 除上述常规考评外,新建实验室项目,还要按财务预算之规定,开展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具体办法按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管理考评和利用率、项目(经费)绩效考评等考评结果,直接与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经费分配、划拨经费等挂钩。

    五、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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