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实验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证学院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合理提高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学院师生员工开展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科学研究等活动,需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经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申请办理仪器设备借用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借用指定的仪器设备;但不得将实验仪器设备借作私用。
二、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向学院以外单位或个人借出。确因情况特殊,在不影响实验教学前提下,经实验仪器设备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须支付押金,同时每天收取仪器总价0.5-1%的租金,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仪器设备对外借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三、实验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检查确认是否完好。借用过程中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借用单位或个人应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实验仪器设备借出时, 要予以登记,开具借用单,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资产编号、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借用人电话号码等,以便实施管控。同时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须向借用人讲明维护注意事项。
五.实验室档案资料、仪器使用说明书等,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实验室责任人必须建立借用登记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