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仪器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的;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由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的。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及学院国资管理部门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属不可预见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与损失。
第二章 损坏、丢失赔偿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三条 对低值耐用品及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如:照相机、电视机、计算机、投影仪、录相机、摄相机、电冰箱、空调、电风扇等的损坏或丢失,原则上按该设备的资产管理价值(现值=原值-折旧)计赔。
第四条 对单价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凡损坏后能修复的,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费用计赔;
2.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
3.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五条 发生损失事故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应尽快查明原因,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学院国资管理部门。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院保卫科立案调查。
第六条 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学院国有资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赔偿处罚款可根据金额多少和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赔偿处罚款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代收后,上交学院财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