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或学部实验室)及学院国资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属不可预见的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损坏、丢失赔偿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三条 对低值耐用品及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如: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电冰箱、空调、电风扇等的损坏、丢失,原则上按该物原价值计赔。
第四条 对单价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 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者,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计赔;
2.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
3.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五条 发生损失事故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使用单位应尽快查明原因,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学院国资管理部门。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院保卫科立案调查。
第六条 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国有资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赔偿处罚款可根据金额多少和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赔偿还是分期赔偿。赔偿处罚款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代收后,上交学院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