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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院系两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实践教学的运行规律,科学合理设置实验室院系两级的管理权限,本着协调发展,重心下移,责权对等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系部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上的自主权。

     第三条 在实验室院系两级管理中,学院对系部实验室的管理职能体现为规划、指导、服务、监督、协调等,逐步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能

    第五条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实验室管理体制,由分管院长主管,业务归口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统一指导,学院各系部行使专业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能。

    第六条 在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有责任推进学校各学科结构的合理布局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学院办学水平的整体效益。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制定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与发展目标;实验室经费预算与分配;督查、评估系部所属专业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为系部专业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组织专业实验室建设,组织贵重教学实验设备的采购。

    第七条  在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系部所属实验室由系部安排专人管理,是实验室工作在结构、规模、效益、质量方面取得协调发展,系部在实验室管理上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实验室资产使用、维护与管理;新建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及资产登记。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循“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布实施、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节约高效”的指导原则。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是学院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必行履行项目申报、立项论证、项目审批、建成验收、效益评估的程序:

    (一) 系部根据实验课程计划和实验项目,按要求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由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

    (二)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

    (三)论证后的项目报分管院长审查批准,重大项目提交院党政联系会议审议;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请验收,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等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五)新建实验室经一年使用后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对新建实验室进行的管理及效益考评。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条  系级管理实验室主要按功能和学科(专业)设置,依据培养目标,系部应注重实验教学的研究,按实验教学体系组织教学,开出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强化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要求做到:

    (一)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学生管理规定等各项制度必须上墙,实验员岗位职责明确;

    (二) 实验室使用记录完整详细;

    (三) 实验室资产清单与国有资产登记一致;

    (四) 实验室设备仪器做到每年检测,并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年检表。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向学院以外单位或个人借出。确因情况特殊,在不影响实验教学前提下,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须支付押金,同时收取使用费,具体操作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发生出现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运行经费

    第十四条  实验耗材经费根据系部所属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由系部申请预算,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核批准后下拨各系部管理,并按计划项目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设备维修费用,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统筹掌握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实验室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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