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学院所属师生员工开展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科学研究等活动,需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经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申请借用。
二.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向学院以外单位或个人借出。确因情况特殊,在不影响实验教学前提下,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须支付押金,同时每天收取仪器总价0.5~1%的使用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费用。设备借出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三.实验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检查是否完好。借用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借用单位或个人应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 仪器设备借出时, 要予以登记,开具借用单,借用单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借用人电话号码,以便催还。同时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须向借用人讲明维护注意事项。
五. 实验室资料、仪器说明书等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实验室责任人必须建立借用登记档案。一律不得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借出作私用。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