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及《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工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工会集体福利经费支出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会集体福利经费管理与监督
1、院工会集体福利经费的收入和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工会集体福利经费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实施。
3、工会集体福利经费的支出对象原则上为院工会会员。
4、院工会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工会集体福利经费支出的管理与使用问题。
5、院工会委员会须定期公开工会集体福利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工会会员监督。
二、工会集体福利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1、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
2、给予困难会员补助。依据困难程度一次性补助100-500元;对少数生活特别困难者,可酌情提高一次性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
3、给予会员及家庭特殊情况的补助。会员直系亲属死亡,给予职工一次性慰问金500元;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故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元;会员死亡,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4、探望或慰问工会会员。工会会员结婚、生子、生病住院等一般由工会组织探望或慰问,标准200元/人;
5、慰问过生日的工会会员。在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以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慰问品。由院工会统筹负责,各工会小组具体实施。
6、工会会员公共福利和其它特殊困难补助由院工会和院财务处共同商定,并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工会集体福利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补助工会困难会员。由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工会小组签署意见后交院工会;院工会研究,确定补助金额,财务处发放;500元以上特殊困难补助,由院工会研究决定后,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财务处发放;
2、给予特殊情况的会员个人及家庭补助。由各工会小组申请,院工会审核,财务处发放;
3、需要探望或慰问的工会会员,各工会小组组长须事发一周以内向学院工会报告,由学院工会组织探望或慰问;
4、节日慰问品由院工会统一安排,各工会小组代表院工会对本单位应享受慰问人员进行慰问;
5、集体福利事业开支,须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