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Logistics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ial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缩写为“LARAHPHE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的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教育方针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深化改革、科学发展的思路;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氛围。通过探索高校后勤运行规律、研究高校后勤工作的理论应用、推进高校后勤改革与创新实践、总结高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经验、促进高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在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优质后勤保障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论的学术活动,研讨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普及高校后勤管理科学理论知识和实用技术知识,介绍国内外高校后勤管理科研信息和改革动态,推广高校后勤优秀研究成果和成功工作经验,提高高校后勤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研究高校后勤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反映高校后勤工作实际情况,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推进高校后勤改革与发展;
(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开展高校后勤业务评估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发行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七)组织我省高校参加中国教育后勤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学术活动,承担该会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是按照本会宗旨从事高校后勤管理、服务、研究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并应提前5日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和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在会员中产生,每个单位会员可提名1名理事人选,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任理事会的理事。理事会构成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负责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于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本会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每个常务理事单位可提名1名常务理事人选,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担任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其他须由理事长决定的重大事宜。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办理年检等有关法定手续;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受秘书长委托可以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有关会议或承办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的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日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