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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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8-05-1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我研究会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及下属的各专业部(各专业分会)。

第三条  研究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研究会购置、自制、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明细目录及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研究会固定资产入账单位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实物清查、盘点,保证账务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须经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准按程序办理后方能核销。如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须经研究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或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研究会的经费收入: 

l、会费收入。

2、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社团的经费补助及委托

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6、本会经费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关于会费标准的决议”,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本会根据会员单位在校生规模核收会费。会费标准为:高职高专院校:800元/年;普通本科高校、高校独立学院、1万人以下的院校:1000元/年;1万至3万人的院校2000元/年;3万人以上的院校4000元/年。

第九条  研究会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收取的捐赠和资助列入研究会的经费收入总额,按规定入账,核算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条  研究会的经费支出:

l、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研究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工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

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所需的经费。

4、其它合理支出。 

第十一条  研究会从事应税的有偿服务收入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十二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者不得在本会中领取各种经济报酬。

第十三条  购买控购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召开各种会议,会议费开支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不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会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研究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规定只设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于收取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经费。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研究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研究会的资产。

第十八条  接收捐赠、资助款项或实物,须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予以正确使用,并按规定入账核算,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缴和经费管理工作,理,收支两条线,其他任何内设办事机构如专业部(专业分会)或个人均不得收取、支出会费,也不得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他经费。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确因开展活动需要收取研讨会会议费或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他经费的专业部(专业分会),应事先向秘书处申报,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其经费收支纳入研究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专业部(专业分会)一律不得单设财务记录收支,一经查实,以私设小金库或贪污公款论处。

第二十条  研究会收取会费的收据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到民政部门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研究会开展活动,收取合法经费领取、使用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印制的《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规定缴纳会费”既是入会的基本条件,也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财务人员在做好收缴会费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的同时,督促没有按规定缴费的会员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逾期一年以上、经多次催促无效的会员单位,按照研究会章程“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等规定,及时向秘书长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按照研究会章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会费缴纳办法:各会员单位每年秋季开学时(10月底以前)填报由研究会秘书处制发的《湖北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会费核算报表》;秘书处经核实后向各会员单位印发《湖北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会费缴纳通知单》;各会员单位按核定的数额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会费足额上缴到会费专用账户内。秘书处每年在年会上向会员单位通报当年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其他经费收缴办法:研究会秘书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是否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或资助;决定接受捐赠或资助时须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接受和使用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会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秘书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财务审批职责,负责各项经费支出的签批工作且对研究会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秘书长应按照理事会授予的权限审批,5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项目,由秘书长按照有关规定审定;超过5万的经费开支项目,经秘书长初审后报理事长审定;超过10万元的经费开支项目,经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复审后,提交理事长会审议通过,并报告本会业务主管单位领导。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的注销或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资产清理盘点和债权、债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和帐册进行审计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财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的会计核算参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研究会财务管理核算工作。本着“合法收支、节俭办事”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会费和其他经费的收支结余。做得既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又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更不侵占私分、挪用研究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还要防止经费的浪费和流失。

第三十条  研究会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坚持“钱帐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津贴费、旅差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均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转帐结算。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对经费收支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每年在接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按规定报告本会当年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研究会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发布的《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