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30    点击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文理行发〔2017〕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管理育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博文明理 日新笃行”的院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得超过1学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系(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院确认,可申请免修体育课或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对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据欠修学分总数对学生做出学业警告、跟班试读、留级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经学院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书面方式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一年级学习期间申请1次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专业标准和程序,对每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予以公示。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相关事宜,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该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科、4年的本科、5年的本科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5年、6年、7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限,每次申请休学时间最长为1学年。休学期满后,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仍需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的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以书面方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院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当年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补考或重修成绩不合格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审查通过后,学业证书上的个人信息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提案、院长信箱、院长与学生座谈会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住宿环境。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和奖品等。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十佳大学生、学院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实际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于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处分期满后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学院依据学生处分期的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表现优异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受处分期限为原受处分期限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受处分期限之和。受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学院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工作机构

名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院办公室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33号

电话:0716-8068811

传真:0716-8068629

邮编:434020

E-mail:wlxy@yangtzeu.edu.cn

监督机构

名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纪检监察部

电话:0716-8068827

E-mail: cdwlxyj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