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稿)
文理行发〔2017〕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理行发〔2017〕53号),结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文理行发〔2015〕59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二)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召集、组织作用或胁迫、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五)动用凶器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斗殴者;
(七)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八)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院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八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能获得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
(三)因违纪行为造成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者,应给予赔偿,并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相关费用(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民族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破坏学院或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或影响民族团结的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1000之间(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为盗窃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分赃、销赃,或掩盖盗窃事实者,与作案者同论;
(四)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作案加重处理;
(五)盗窃公章、公文、档案、试卷等物品及资料者,或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成绩单、档案以及各类证件、证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或身份信息为己谋私利者,或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如校园贷),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发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
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邀约他人(或受他人之邀)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按本条第一款从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从重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邀约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当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等规定活动缺勤者(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者,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伪造学术成果证明、证书或其他学术水平证明材料的,或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根据考务办公室(或教务处)提供的相关材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违反考场纪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以上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工具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四)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调戏、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以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诱或胁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或复制)、出售、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画报、音像等制品,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撕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院等单位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告示等文告,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酗酒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擅自将学院公物携带出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多次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侵害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对有关人员进行围攻、漫骂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赌博者(指两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赌博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吸食毒品者,或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外参与组织旅游、客(货)运业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或服务业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一学期内,晚上不按时归寝达8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9-1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超过1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2-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6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1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0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经批准的除外)。因夜不归宿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七)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仍不搬回学院住宿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寝室违章用电、生火做饭、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而引发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上所列违纪行为中,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学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应当提供相应有效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公安机关的拘留证、逮捕证,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各相关系(部)配合学生工作处联合调查;学生在校外违纪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系(部)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处理;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或治安、刑事案件,由后勤与保卫处会同公安部门、相关系部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抄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进行处理。教务处负责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及考试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后勤与保卫处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各系(部)负责对学生处分文件归档,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查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查证,学生工作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查证、学生工作处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院应当认真对待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意见,且不得因学生的陈诉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收到学生违纪调查报告等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 警告期限设置为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设置为8个月,记过期限设置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设置为 12个月。在受处分期限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受处分期限为原受处分期限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受处分期限之和。受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处分期满后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由本人撰写申请,辅导员证实,系部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复核,报送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等程序予以解除。毕业班学生受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被取消的,其留校察看期继续至一年期限届满,由教务处视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其毕业证及学位证。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不是取消或撤消该处分,而是终止对受该处分学生的处分期限)。经教育不改,重复违犯同一类纪律或在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原处分高级别的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均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校园内公告栏、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5日视同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文件不予公开。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时且学生本人无异议的,系(部)应在处分决定书下达7日内反馈送达情况;已离校的或者难于联系的,系(部)采取邮寄方式或者公告方式送达,在处分决定书下达15日内反馈送达情况。
第四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等有关材料整理后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处分决定书送达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日内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形成复议决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文理行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