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文理院发〔2007〕43号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系(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系(部)也应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辅导员构成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或本专业)的前10%以内;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3、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15年9月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