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文理院发〔2007〕43号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学部也应成立由学部主任、副主任及学工干事、辅导员构成的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或本专业)的前20%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院当年度贫困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6.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金额及人数分配到学部。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本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3.各学部根据评审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院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