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30    点击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文理院发〔2007〕43号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学部也应成立由学部主任、副主任及学工干事、辅导员构成的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保国家助学金评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院当年度贫困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6.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一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将国家助学金的金额及人数分配到学部。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班级学生评议小组推选到本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3.各学部根据评审要求进行初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4.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院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受助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工作机构

名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院办公室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33号

电话:0716-8068811

传真:0716-8068629

邮编:434020

E-mail:wlxy@yangtzeu.edu.cn

监督机构

名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纪检监察部

电话:0716-8068827

E-mail: cdwlxyj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