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版)
文理行发〔2017〕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学生至上”的办学理念,促进“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做好学生受处理或受处分后的复查复议工作,保障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的公平、公正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理行发〔2017〕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我院在籍学生(以下称为“当事人”)对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有异议,且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后的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院内申诉。
对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申诉。
第三条 学院受理当事人申诉时,在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下进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纪检部。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纪检部、组织与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专业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共15人组成。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纪检部部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
2.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3.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4.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5.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当事人申诉事项包括:
1.纪律处分;
2.奖助学金评定与发放、评优评先;
3.学籍处理与成绩评定;
4.组织发展;
5.教育法规、学院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申诉
(一)当事人应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两份副本)、原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当事人应填写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诉申请受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后,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1.申诉事项是否属本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诉事项是否已经过教育主管部门裁决或法院判决,凡经过教育主管部门裁决或法院判决的不予受理;
3.申诉人是否为直接当事人,否则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因身体原因,可委托监护人代为申诉)。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之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受理申诉并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诉人超过5日仍不能按要求补齐材料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调查取证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决定受理申诉起15日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在7日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决定时的根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如未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无证据。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事实情况,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从委员名单中指派,人数应当为单数。
工作组成员与申诉事件双方所涉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
2.与原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申诉人、原处理部门有权要求有上列情形的成员回避。
工作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申诉人有权进行必要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
(四)了解与申诉有关的教育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审理与决定
(一)工作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1.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原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3.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5.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6.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二)工作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工作组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以内(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根据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1.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
2.原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部门撤销处理;
3.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依据有误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原处理;
4.原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于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留存送达到的书面证据和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人若对院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以内执行。
除维持原处理外,原处理部门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15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补齐。
第十五条 原处理部门逾期不执行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执行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原处理部门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要求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给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责成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纪律处分:
1.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适用教育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4.在复核、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5.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的;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学院就业与校友工作处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的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文理行发〔2015〕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