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30    点击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理行发〔20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学院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1.学院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为财务管理一级机构。学院所有的会计业务(如创收经费账目、接受捐款捐赠等)都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2.学院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

3.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财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工作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各二级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兼职“会计”和“出纳”,做到钱物分开,账钱分开,不得全部财务行为由一人统管和经办。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强化预算管理。

1.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招生情况、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对重点项目和工程,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

2.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学院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经费审签制度》严格执行报销程序及预算管理,对日常公务费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对专项经费严格执行事前申报制度。

第六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强化资金管理。

1.严格按现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和福利、在职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执行支出。

2.发生的现金收入须当日缴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3.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4.严格按学校的规定开设账户,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与银行对账,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及时与学校财务处结算中心核对内部银行资金、往来资金的缴、拨、存情况。

5.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院应严格控制其额度及收回偿还时间,不得长期挂账。因公事借款的,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账。

6.对发生的应付及暂存款项,特别是应付的大额工程项目款项应按进度及资金状况分期、分批进行支付,合理使用各项经费资金,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7.财务部门须重视并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设置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算;后勤服务保障中心负责实物管理,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并作明细登记。各二级单位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

8.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纳入学院预算,不得遗漏。各二级单位的各种办班收入、学生上机充值收入、门面租金收入、学生超限水电费收入等其他收入应及时上交学院,学院也将按创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返还。事业收入中,学院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预算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  加强学院收费管理。

1.学院所有收费项目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于开学前在校园内指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

2.学院院长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各种收费。

3.学院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收各项代收费用,及时办理结算业务,凡退还给学生的费用,均由学生签字,由各学部负责结退到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该补收的费用按规定报批后,由各学部负责按实收齐后缴给学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手续。凡经批准或按文件规定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而不执行,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支相抵后余款上交,若出现此类情况,学院财务部门均不直接受理,并报学院纪检部门查处。

4.学院所有收费统一使用湖北省财政厅制发的正规收费票据;学院财务部门应加强票据管理,落实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建好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院财务部门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励行节约,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各二级单位的各种奖励金如需进行福利分配,分配方案必须报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及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且上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发放。对各二级单位的各种评比的优秀等奖励金发放时必须明确到人,不得以部门称呼出现在发放表上,如有特殊原因,财务部门将一次性转入经费指标卡,作为各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使用。学院全体教职工要增强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要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科学安排好经费支出。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照财经纪律和法规要求,对违反财务规定、财经纪律的人和事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1.凡学院收入未按规定入学院大账而转移至其他部门(包括公款私存)及隐瞒或截留单位收入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坐支”的,其相关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3.对违反其他有关财务规定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工作机构

名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院办公室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33号

电话:0716-8068811

传真:0716-8068629

邮编:434020

E-mail:wlxy@yangtzeu.edu.cn

监督机构

名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纪检监察部

电话:0716-8068827

E-mail: cdwlxyj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