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30    点击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创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理行发〔20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属各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参照《长江大学校属单位创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收,是指除我院学历教育外的,各单位取得的各类办班、培训管理费、考试报名费等教学服务收入,科研项目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创收分配分上缴学院管理费和单位留存两部分。单位留存用于事业基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和相关成本。继续教育办学创收按《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对各单位的创收经费,按照学院统一管理、单位所有、合理使用、手续规范的管理原则进行。

第五条  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向各单位报告资金收支情况,并随时接受各单位的查询。

第六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坚持先收后支的开支原则,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不准保留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也不准将创收资金予以截留、转移、挪用、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实行单位集体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应当每半年一次向学院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单位领导班子必须每年一至二次向全体教工通报财务收支情况。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离任时,应当接受学院的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的创收经费,统一由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和核算,各单位不得设二级财务。

第九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的收取由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统一收取,由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十条  各单位对于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占用学院资源的创收项目按实际收入的20%上缴学院;其他的创收项目按实际收入的15%上缴学院;图书馆、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的学生上机充值等按实际充值收入的50%上缴学院,作为学院的管理费,其余经费归各单位使用。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相关酬金和为创收经费管理而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在各单位上缴学院的管理费中列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收入的1%)。

各单位分成之后的经费按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个项目进行控制使用,其对应的比例,除上机充值收入按70%、20%和10%分配外,其他均按40%、40%和20%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事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补充教学、科研、管理等包干经费。

2.用于购置教学、科研设备和办公设备。

3.用于资助科研立项、教研立项、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

(二)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各单位节日聚餐、工作餐、春游及其他自定的文体活动费和职工福利等费用。

(三)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本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种奖励、课时补贴、劳务费、加班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收经费使用的审批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经费权限审批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创收项目,由承办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划与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工作机构

名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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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16-8068811

传真:0716-806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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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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