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文理院发〔200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长江大学划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获得捐赠的资产、学院及其附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院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学院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单位报告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委员、分管院领导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并部署全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工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后勤保障处。
学院建立三级资产管理体系。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院资产管理进行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学院资产实行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院属各单位对学院资产实行责任管理。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图书馆、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保卫处等部门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长江大学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制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二)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好分类归口的学院资产,并定期核对学院资产帐、卡、物;
(三)负责分类归口管理学院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审批工作;
(四)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要求撰写资产管理帐目。
第八条 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
(二)后勤保障处负责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管理、校园土地的管理、房产的管理等各类学院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学院档案、图书(含院、系、部、室等单位图书)、非印刷品及电子出版物、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四)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院教学、实验仪器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对学院资产安全保卫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长江大学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管理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学院资产,做好帐、卡、物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部门资产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好学院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采购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当年资产购置预算,制订并申请资产购买计划,超出预算计划外的,一律不允许购置。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学院每年安排两次批量的物资招标采购,各部门申购计划的上报时间一年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三月和十月。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以前上报申购计划,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申购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一)一般办公设备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论证→分管国有资产的院领导审批→招投标委员会采购。
(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论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采购计划→分管国有资产的院领导审批→招投标委员会采购。
第十三条 所有资产的采购参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招标工作流程》文件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五条 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及个人,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履行学院资产登记手续。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上帐备查。
第十六条 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资产登记,并整理送审资料、批转文件等,将其中有关部分报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登记分为设立资产登记、变动资产登记、撤销资产登记。各部门资产发生变化,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应在变动的十五日内,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变动资产登记和撤销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参照《长江大学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必须办理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一)教学和办公仪器设备类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或同类同批次总价值5000元及以上;
(二)教学和办公家具类单位价值500元及以上,或同类同批次总价值2000元及以上;
(三)车辆类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或同类同批次总价值5000元及以上;
(四)所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
第十九条 对学院接受的捐赠、奖励等方式获取的资产也必须进行登记建卡。
第五章 资产使用及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确立该部门资产管理的负责人一名,将学院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有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一年一次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动报学院后勤保障处进行调剂处置。
第二十三条 凡属学院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置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到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手续入帐、建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教学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院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等),由学院后勤保障处向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履行报废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院财务。
第六章 资产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学院所有电器设备、电脑仪器、家具设备等资产,在保修期内不得报修;超过保修期后可以进行报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办公仪器设备等,有封签的必须保证封签完好无损,否则不予报修。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报废,由各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填写资产报废申请,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已经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的情况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程序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学院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