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院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和我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机构、对象、程序、工作管理等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和我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
二、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学年内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深入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2、认真做好原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摸排与政策解读工作,按要求落实资助政策。
3、各教学单位在进行认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生提供证明材料。
4、评定期间,学院、系部和各班级(或专业)应公布统一咨询和投诉电话,其中咨询电话:0716-8068203,联系人:赵婉君;投诉电话:0716-8068203,联系人:汪老师。电子邮箱:xgczzzx203@163.com。
三、时间截点
1、各教学单位于10月17日前完成电子版材料报送工作。上交材料: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电子版)、家庭经济信息录入(电子版)、困难学生认定管理(电子版)。
2、于10月17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工作。上交材料:附件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纸质版)、附件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手册》(班级、院(系、部)纸质版)、附件4:贫困生认定-放弃意愿确认书。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