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行发〔2019〕33号
一、任课教师接到授课任务后应了解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仔细研究教学对象,选用优秀教材和教学参考书,认真编写教案和讲稿,合理安排教学进度,设计好习题课、实验、上机等有关教学环节。
二、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生动活泼,不断改进教学效果;运用启发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和需求,努力做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三、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未经教学工作部许可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不得擅自增减学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原则上必须提前2-3天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开课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批。
四、任课教师应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接打电话,不得进行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任课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对维护课堂秩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享有绝对的权威。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对迟到、早退等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应通报系(部)或学生工作部,以便对其进行进一步教育、处理。相关情况应在《教学工作手册》上做好记录,学生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任课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结业考试的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系(部)或教学工作部。
五、任课教师应布置适量的作业或课外活动,并适时地对作业进行批改和讲评;应安排专门的时间解答学生的疑问,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程可由相关系(部)统一安排教师轮流值班答疑。
六、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做好考试命题工作。命题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防止考题过难或过易,命题时应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学院鼓励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以便于考核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采取开卷考试方式时,考卷上不允许出现能够在教材或参考资料上找到完整答案的考题。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期末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以班级为单位打印出课程成绩登记表,最后连同试卷、命题审批表、考试情况分析表、《教学工作手册》等考试资料交至开课系(部)。
七、担任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其他课外教学活动的教师工作职责,参照有关管理文件执行。
八、课程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该课程的教学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学生考试成绩分析、授课执行情况、教学经验、教书育人的体会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系(部)将教师的教学总结汇总,作为对教师考核的依据。
九、本职责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任课教师职责》(文理院发〔200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