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行发〔2019〕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树立优良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一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条 每学期开设的理论课程都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考核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凡因教学需要,须变更考核方式的,应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报教学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重修和补考的具体执行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理行发〔2017〕73号)执行。
第二章 考试的形式及要求
第五条 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或半开卷)、口试、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试(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采取笔试、闭卷以外的形式或需改变考试形式的应由主讲教师在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系(部)研究确定,报教学工作部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承认考核成绩。
第六条 考试方式确定后,主讲教师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否则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命题原则
1.各系(部)按要求组织好考试的命题、审题等工作。命题必须覆盖但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要求的知识范围。
2.试题的内容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灵活运用能力,不出偏题、怪题,难易程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
3.题量的大小与考试时间长短吻合,理论课考试成绩必须呈正态分布,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八条 命题要求
1.正考试卷的命题一般由主讲教师担任,每门课程需出一套试卷并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有试题库的课程须采用试题库中的试题。
2.补考试卷的命题由系(部)或教学工作部指定教师担任,每门课程需出一套补考试卷并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3.课程编号、名称、学时、开课学期均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实行统考,实行分层教学的课程应单独出卷。
4.试题构成的比例一般为:理论题占50%,应用题占50%。
5.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同一份试卷中不得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6.开卷考试携带的资料必须是任课教师指定的;半开卷只允许携带一张学院考试专用纸,此专用纸只能由考生用钢笔、圆珠笔手写,可正反面书写。
7.试卷应采用学院统一试卷模版。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试卷名称、适用班级、考试时间、开卷或闭卷、允许携带的工具等信息。
8.非单独设计答题卡的试卷,试卷卷面应留有足够的答题空白位置,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九条 审题。命题工作完成后,要严格履行审核签字手续。试卷应先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再交各系(部)主任审定。
第十条 系(部)期末考试试卷均由系(部)教学秘书按规定时间将试题审批表、纸质版试卷、电子版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等集中送系(部)主任审核。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与保密
第十一条 凡我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试卷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到符合保密要求的专门地点印刷,印刷单位必须与学院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试卷应做到严格保密,各系(部)主任为试卷保密第一负责人,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的移交环节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不得出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事件(包括教师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凡有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发生,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安派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后勤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考场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系(部)审核、教学工作部审批后方可缓考,并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于考前交系(部)和教学工作部各一份。
第十七条 试卷的发放、回收
1.期末考试中,理论选修课和实践课原则上由各开课系(部)完成考务工作,理论必修课由教学工作部完成考务工作;开学补考和模拟考试由教学工作部统一组织协调。
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和答题卡,并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填写《考场记录表》连同试卷和答题卡送交考务办公室,同时注意负责保管、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要求带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二者缺一不可。
第十九条 考试时学生应自觉遵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场规则》,违者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文理行发〔2017〕72号)中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自觉遵守监考教师职责,违者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版)》(文理行发〔2016〕42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卷评阅、分析、装订及成绩登载、报送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评分标准,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同层次同进度的通识教育课,采取集体评卷的办法,流水作业。
第二十二条 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给出每小题得分且一律给正分。试卷统分必须准确无误,如有改动须阅卷教师签名。阅卷过程中,谨防漏阅、错阅。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40%,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学生期中成绩、作业、回答问题、实验报告、小测验、课程报告和考勤等方面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都应由主讲教师登入《教学工作手册》,并报学生所在系(部)备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试试卷分析表》,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分、试卷装订工作必须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全部完成。由任课教师将成绩登入教务系统,并将装订好的试做卷、考试试卷、成绩记录单和《教学工作手册》等交课程开设系(部)。
第二十六条 试卷装订顺序:课程考试教学资料目录→试卷命题审批表→考场记录单→成绩单→试卷分析表→答案及评分标准→空白试卷→考卷。考卷应按学生考试号由小到大,由上至下的顺序整理。
第七章 试卷的保存与成绩复查
第二十七条 试卷装订完毕后由系(部)收集整理、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疑义,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向课程开设系(部)提出复查申请,报教学工作部批准后,由开课系(部)和教学工作部共同负责复查,复查结果由教学工作部向学生反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文理院发〔200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