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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10-10-13 00:00: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必须坚持入党志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按照“一年级班班有入党积极分子,二年级班班有党员,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要求,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改善结构,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良性循环。毕业班发展党员工作一般截止毕业当年的4月底;发展教工党员的重点是优秀中青年教职工,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和在一线工作的优秀工作者。教职工调离学校前三个月,原则上停止发展。

第五条 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入党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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