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树立优良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一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每学期开设的理论课程都必须严格考核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凡因教学需要,须变更考核方式的,应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重修和补考具体执行办法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五章执行。
第二章 考试的形式及要求
第五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开卷、闭卷、半开卷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笔试、闭卷以外的形式或需改变考试形式的应由主讲教师在开学2周内提出,经相关教学院(系)和系部研究确定,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承认考核成绩。
第六条 考试方式确定后,主讲教师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否则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命题原则
1、命题必须覆盖但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要求的知识范围
2、试题的内容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灵活运用能力,不出偏题、怪题,难易程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
3、题量的大小与考试时间长短吻合,理论课考试成绩必须呈“正态分布”,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八条 命题要求
1、命题一般由主讲教师担任,也可由教学院(系)、系部或院教务处指定教师命题,试卷一般分为 A、B两套并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A、B试卷题目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有试题库的课程须采用试题库中的试题。实行分层教学的课程应单独出卷。
2、试题构成的比例一般为:基本题占70%,综合题占20%,提高题占10%。
3、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卷中不得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不得使用与校本部相同的试卷。
4、开卷考试携带的资料必须是任课指定的;半开卷只允许携带一张学校考试专用纸,此专用纸只能由考生用钢笔、圆珠笔手写,可正反面书写。
5、试卷应采用学院统一试卷模版。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试卷名称、卷型、适用班级、考试时间、开卷或闭卷等信息。
6、非单独设计答题卡的试卷,试卷卷面应留有足够的答题空白位置,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九条 审题要求
命题工作完成后,要严格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各教学院(系)教师的试卷先交院(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院(系)主管文理学院教学工作院长(主任)审定。文理学院自聘教师的试卷先交系部教研室主任审核,再交各系部主任审定。
第十条 各教学院(系)期末考试试卷均由院(系)教学秘书按规定时间将试题审批表、纸质版试卷、电子版的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等集中送文理学院相关系部签收。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与保密
第十一条 凡我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到符合保密要求的专门地点印刷,印刷单位必须与我院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试卷应做到严格保密,各教学院(系)主管文理学院教学工作院长(主任)和文理学院各系部主任为试卷保密第一负责人,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的移交环节应履行严格签字手续,不得出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事件(包括教师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凡有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发生,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教学院(系)应派任课教师参与文理学院的监考,系部应派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五条 如有学生参加补考,由学生在每学期第十周提出申请,并由系部将补考申请表和补考汇总表报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后勤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考场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缓考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后方可缓考。并在考前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交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八条 试卷的发放、回收
1、城中校区学生考试由文理学院教务处在考试前15分钟向各监考人员发放试卷,监考人员注意负责保管、保密工作。非城中校区学生的考试由院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
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好试卷并按考试号顺序排列,填写《考场记录表》连同试卷送交考务管理人员并签字。
第十九条 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要求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考试证参加考试,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十条 考试时学生应自觉遵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规则》,违者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自觉遵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监考教师职责》,违者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巡视员应自觉遵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巡视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教学院(系)和系部按要求组织好考试的命题、 审题、阅卷、成绩报送等工作。
第六章 试卷评阅、分析、装订及成绩登载、报送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评分标准,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同层次同进度的公共课,采取集体评卷的办法,流水作业。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试卷上应有阅卷的痕迹,必须给出每小题得分且只能给正分。试卷统分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40%,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学生期中成绩、作业、回答问题、实验报告、小测验、课程报告和考勤等方面评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都应由主讲教师登入《教学工作手册》,并报学生所在系部备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试情况分析表》和《教学工作手册》中的相关内容,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分工作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全部完成,并由任课教师将成绩登入教务系统。各教学院(系)在考试结束五天内将装订好的考卷和《教师工作手册》交文理学院学生所在系部。
第二十九条 试卷装订顺序:封面→双向细目表→命题审批表→试做卷→试做单→考场记录单→成绩单→考试情况分析表→答案及评分标准→空白试卷→考卷。考卷应按学生考试号由小到大,由上至下的顺序整理。第七章 成绩复查与试卷的保存
第三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疑议,可在开学两周以内填写复查申请表,向所在系部提出复查申请,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由该门课程开课系部和学院教务处共同负责复查,复查结果由教务处向学生反馈。
第三十一条 试卷装订完毕后由系部收集整理统一交学院教务处保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