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教职工:
为了充分保障教职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现将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意义
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使纳税人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等多方面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二、办理时间
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三、办理方式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主办理。
四、办理流程
1.打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在主界面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再选择【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
在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误后,点击“一键确认”按钮可将页面显示扣除信息带入至2023年度继续享受扣除。
2.请检查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是否正确和完整从2022年数据转入(注:如数据转入成功则无需此操作)。
第一步: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我要查询】,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
第二步:依据提示,查看信息是否正确完成。
若2023年数据未能从2022年数据转入,可以选择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已失效”状态的信息需先删除才能点击新增)。
新增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即可填写信息。
如有疑问,可联系学院计划财务处杨雯雯,电话0716-8068645。
计划财务处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