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长江大学《关于研究财务报销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的报销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现将会议纪要中与我院财务报销相关的事项进行说明,请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严格按照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财务报销。
一、人员经费方面
1.严格执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20﹞2号)文件: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各系部和职能部门应严格预算管理,对学院包干经费和职能部门专项经费按预算项目列支、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人员经费,严禁乱发奖金、奖品。
2.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发﹝2019﹞1号)文件的规定: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标准上限为每人餐40元。
停止执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加班(值班)误餐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文理行发发﹝2019﹞12号)文件中关于加班(值班)误餐费发放方式的规定:因工作需要,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教职工、长江大学派到学院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加班(值班)审批单报销或造表发放加班(值班)误餐费。
3.暂停执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非职务性个人酬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文理行发﹝2019﹞31号)文件,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对该文件进行修订。会议要求加强非职务性个人酬金的管理,规范各类酬金、奖金、奖品的发放,严格各类酬金发放的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控制使用;各类酬金发放原则上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统一计税纳税;培训项目等校外经费来源项目需要列支校内人员酬金的,按照“一事一议,单独处理”的原则实施。
二、接待费方面
1.关于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中接待酒水和陪餐人数的要求,参照执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鄂财行发﹝2015﹞75号)文件规定:“不上酒水,接待单位陪餐人数控制在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人。”
暂停执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文理行发﹝2018﹞95号)第七条:“可在晚餐提供适当酒水;接待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一半”的规定。
2.由学院办公室牵头修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等工作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文理行发﹝2018﹞95号)文件。
三、公务差旅费方面
1.荆州至武汉铁路交通费报销问题
执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文件第七条: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席,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停止执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文理行发﹝2019﹞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荆州至武汉往返列车视为专线列车,出差人员可以不受上表所列坐席等级限制选择乘坐。
四、发票查验真伪事项
2000元以下的发票可不再查验真伪,由报账人提交书面承诺,对报销发票及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上述规定及意见,自本通知签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部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