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院教职工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快乐、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帮助、指导教职工文体协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的院内教职工开展业余文体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学院工会领导。
第三条 协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协会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备案与撤消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一般以单项业余文体活动为组织形式,组织名称一般要体现与该项文体活动的关系。同一文体活动项目,一般不重复设置协会。
拟成立的教职工文体协会,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向学院工会提出成立申请:
(一)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
1、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并在前面冠以“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
2、协会性质和宗旨;
3、协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换届选举办法;
4、会员权利和义务;
5、协会活动形式(内容、方式)、组织纪律;
6、经费来源渠道和使用规定。
(二)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较好的群众活动基础,成员人数在20人以上,且成员至少来源于3个工会小组。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程序
(一)由拟成立文体协会的筹备小组向学院工会提交《成立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协会的申请》。
(二)经学院工会批准后提交《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
协会备案表》、《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 协会入会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并备案。
(三)学院工会审核合格后批复成立。
(四)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学院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学院工会审核合格后备案的协会将纳入工会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学院工会将予以撤消或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
(二)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三)协会“年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四)协会申请注销的。
第三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会员条件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条件:
(一)协会会员为我院工会会员;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参加协会活动,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教职工文体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时,应在学院工会指导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协会章程,选举协会领导机构,宣布协会成立。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原则上可连选连任。
协会一般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
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职工文体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方式。
(一)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重大事项经过集体民主讨论后决定。
(二)各类文体训练及比赛均潜在受伤风险,协会应注重人身安全并告知参加活动或比赛的会员,在训练或比赛时发生的各类损伤由个人负责。协会组队参加校内、外比赛时需严格按照主办方的要求购买相关保险。
(三)协会应积极承办学院工会组织安排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需接受学院工会的年度检查。
(一)各协会开展活动必须有方案计划、活动中有专人负责、活动后有图文新闻报道,并及时报送学院工会。
(二)协会应在每年12月向学院工会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
(三)学院工会不定期开展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个人交纳的协会会费、学校工会资助的经费、协会自筹资金等。
1、协会会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
2、协会自筹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筹措活动经费。
3、学校工会资助经费。
(1)活动支持经费:活动支持经费采取申报立项制。每个协会每年限报一项。凡拟开展活动的协会需在年初上交活动策划方案,工会文体部对协会所报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活动内容、活动规模、活动预算及预期效果原则上给予1000—4000元经费支持;
(2)因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活动,可以临时上报方案增加经费;
(3)所有经费均以实际产生的费用凭票报销,由经办人、证明人及协会负责人签字,按工会财务制度报销,不发放现金;
(4)年初没申报立项的,不予经费支持。
(二)学院工会安排的文体活动,工会给予经费支持。
(三)学院工会暂定不收取协会管理费。
(四)协会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专人负责,实行钱账分开、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会费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收支平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