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的身心素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工会章程》及《2015年湖北省工会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
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疗休养周期
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教职工在同一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
三、疗休养组织
由学院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疗休养费用
周期内,学院对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每人补贴不超过3000元,周期内一次享受。若超出费用,则由个人承担。
五、疗休养名额产生
各工会小组根据学院下发的名额结合工龄、职称、工作业绩、各类获奖情况等确定本工会小组的疗休养名单,当年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可以直接参加当年的疗休养。
六、疗休养其他事项
(一)疗休养线路:选择相关疗休养基地。
(二)疗休养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暑假。
(三)每一年6月中旬开始启动疗休养准备工作,7月初确定本年度疗休养人员名单。
(四)教职工若因个人原因当年放弃疗休养,则视为自动放弃,不能自行调换,不予现金补偿,但可以优先参加下一年的疗休养。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疗休养:
1.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工作责任心差,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造成负面影响的;
3.全年旷工1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极坏影响的;
4.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