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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暂行办法

    2015年07月09日 00:00  点击:[]

    为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的身心素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工会章程》及《2015年湖北省工会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

    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疗休养周期

    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教职工在同一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

    三、疗休养组织

    由学院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疗休养费用

    周期内,学院对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每人补贴不超过3000元,周期内一次享受。若超出费用,则由个人承担。

    五、疗休养名额产生  

    各工会小组根据学院下发的名额结合工龄、职称、工作业绩、各类获奖情况等确定本工会小组的疗休养名单,当年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可以直接参加当年的疗休养。

    六、疗休养其他事项  

    (一)疗休养线路:选择相关疗休养基地。

    (二)疗休养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暑假。

    (三)每一年6月中旬开始启动疗休养准备工作,7月初确定本年度疗休养人员名单。

    (四)教职工若因个人原因当年放弃疗休养,则视为自动放弃,不能自行调换,不予现金补偿,但可以优先参加下一年的疗休养。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疗休养:

    1.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工作责任心差,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造成负面影响的;

    3.全年旷工1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极坏影响的;

    4.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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