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现就我院学生违反防控新冠肺炎相关纪律适用《处分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造谣、传谣、制造舆论,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适用《处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所在地政府或者相关防控指挥部指挥,适用《处分办法》第十九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关于严禁我院师生防疫期间擅自提前返校的通知》要求,擅自提前返校的,适用《处分办法》第十九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按要求上报与防控工作相关的信息,适用《处分办法》第十九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故意上报与事实不符的信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其他影响防控工作的行为,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九条,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六、本说明从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