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鄂组办[2015]14号)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要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必须符合把班子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承担所在岗位工作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要求。
第四条 院党委对中层干部实行统一领导;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院、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和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8.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9.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
1.管理岗位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在副科级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的经历;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原则上在本院工作3年(含)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在副科级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的经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在本院工作3年(含)以上,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含)以上。
3.中层干部续任年龄男性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他女性不超过55周岁;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对个别岗位干部任职资格的其他特殊要求,在选拔过程中另行规定。
6.提任党的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7.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②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③入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
8.根据实际需要返聘和外聘的人员选拔,不受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限制。
第三章 动议
第七条 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八条 院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九条 初步建议向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组织选拔
第十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民主推荐;
2.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4.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5.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推荐中层正职的,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院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层正职干部;其他有关人员。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中层正职的,由下列人员参加:院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层正职干部。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3.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院党委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三条 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职位3:1比例掌握)组织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
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考察对象由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须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2名以上组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2.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其中,考察中层正职拟任人选,还应听取院级干部的意见。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考察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考察情况。
6.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应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由院党委讨论决定;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竞争上岗可采取定向竞岗,也可采取不定向竞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4.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5.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院党委研究,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其中,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第二十三条 民主推荐,在参与竞争者中推荐合适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试、述职竞岗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一般应组建由院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采取不定向竞岗方式、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名单。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1.5: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开选聘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公开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复审;
3.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4.确定考察对象,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组织考察;
6.院党委讨论决定;
7.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其中,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一般应组建由本院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人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1/3)。笔试、面试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院党委根据参加应聘人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的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个人道德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三十二条 院党委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公开选聘非中国籍人员担任学院中层干部,必须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使用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为3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2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专业技术型干部和“双肩挑”型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院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审批制度。
1.机关、直(附)属单位中层干部职数为1—3名,确因需要、工作内容较多的单位,干部职数另行确定。
2.教学系部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3—4名。
3.各单位中层干部具体职数由院党委会审定。
第八章 轮岗、回避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
2.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去现职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7.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免职的中层干部,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影响期长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党委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6.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党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不任免。
7.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院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院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