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的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充分调动中层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设置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两个考核内容。政治态度的评价要点为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的坚定性、大局观念、政治纪律、理论素养、工作热情。思想品质的评价要点为党性修养、道德品质、奉献意识、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工作思路、组织协调、选人用人、依法办事、心理素质和工作效率六个考核内容。工作思路的评价要点为发展观、政绩观、创新意识;组织协调的评价要点为组织动员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情况;选人用人的评价要点为培养人才、知人善任;依法办事的评价要点为法制意识、依法办事水平;心理素质的评价要点为意志与自信心、对复杂情况的心理适应能力;工作效率的评价要点为任务完成(服务)的及时性与正确性。
(三)勤,主要包括精神状态、工作纪律两个考核内容。具体是指平时工作纪律、会议参加、大型活动以及组织生活的出勤及精神状态。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两个考核内容。履行职责成效的评价要点为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落实促发展情况、创新意识及工作实效;解决复杂问题主要指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矛盾、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两个考核内容。廉洁自律的评价要点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接受监督情况、生活作风;履行廉政职责情况的评价要点为分管范围的廉政建设教育和监督、廉政制度建设。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在实施考核时,适当注意正职和副职的区分。对正职侧重考核统筹协调、决策能力、选人用人等内容;对副职侧重考核协调配合、组织实施能力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基本数据、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德、能、绩以及廉的基础分四个方面的成绩由民主测评结果确定,勤的成绩和廉的扣分由基本数据确定。
第五条 民主测评主要包括群众测评、同级领导干部之间互评、领导测评,其中本单位群众测评权重为40%,同级领导干部之间互评权重为20%,领导测评权重为40%。
第六条 基本数据是指考核年度内平时出勤情况的记载以及是否出现过廉政问题的记载。
第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是指对民主测评、基本数据的结果进行汇总,再综合群众评议意见来评价考核对象的总体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设置标准。
2.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组织协调,选人用人准,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好,工作效率高;
4.履行工作职责,善于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突出;
6.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并名列同序列干部前15%者。
2.工作思路较清晰,组织协调能力较强,选人用人较准,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较好,工作效率较高;
4.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较好;
6.综合得分在70-84之间及85分以上但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被评为优秀者。
(三)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2.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组织协调能力较差,选人用人能力较弱,依法办事能力不够,心理素质较差,工作效率不高;
3.精神状态较差, 工作不够努力,工作作风上存在某些不足;
4.基本能履行职责,解决复杂问题一般,工作实绩不够突出;
(四)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2.工作缺乏思路,组织协调能力不强,选人用人存在问题,不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差,工作效率低下;
4.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差;
第九条 考核准备。做好考核前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总结工作,并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互评。两个序列之间的干部进行互评(主要通过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领导测评。所有考核对象均要接受学院领导的测评,中层副职还要接受所在单位中层正职的测评。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对民主测评、基本数据的结果进行汇总,再综合群众评议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类测评和实绩分析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院党委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领导班子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一)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享受本年度绩效工资,其中考核为优秀的,还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考核为不称职的干部应予以免职。
(二)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干部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上一级领导职务岗位选拔和竞聘的资格。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反馈后,学院领导应当对自己所分管或联系的中层干部进行一次谈话,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并确定今后之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院办、组织、人事、工会、教务、学工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小组成员。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与培训中心。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参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对象互评、领导测评的组织工作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一)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其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
(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本年度病假累计超过半年者,不参加年度考核;20天(含20天)以上半年以下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提任到中层领导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原则上评为称职。
(五)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岗位调整的,在现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