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通知公告
  •   >   正文
  • 首页

    关于开展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第二轮岗位聘期考核的通知

    时间:2019-03-1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学院拟对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第二轮岗位聘用进行聘期考核,并结合聘期考核结果,开展下一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原则

    (一)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

    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聘期内每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评价,聘期考核是对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综合评价。年度考核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能够统计量化比较的指标,可以采取定量评价;工作业绩不能定量评价的,结合实际进行定性分析。

    (三)考核工作与岗位聘用相结合

    本聘期考核结果与下一聘期的聘用结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聘用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依据及主要内容

    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理行发〔2017〕41号)文件精神,以教职工岗位职责、聘用合同和年度考核等为依据,重点考核受聘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一)教师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时的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和工作实绩。

    (三)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时的服务态度和取得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四)教师岗位兼任行政职务的,按教师岗位职责兼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五)聘期内职务或岗位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前后岗位职责分段进行考核。

    (六)科级干部的考核定级由组织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确定。

    三、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学院同意在国内外访学、研修的教职工,须参加本轮考核,其学习期间视同完成本职工作。以下情形人员不参加本轮聘期考核:

    (一)聘期内病假累计一年及以上的;

    (二)参加2018年度考核,不定考核等次的。

    四、考核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第二轮岗位聘期考核实施方案;审查各单位岗位设置、聘用、考核办法;研究岗位设置、聘用、考核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  梅平  李应军

    副组长  李琴

    成员  张太武  汤波  尤金荣  魏文君  罗婷  程彩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程彩虹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系(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机关以支部为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职工的聘期考核工作。

    (三)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岗位聘期考核中的投诉和申诉,并负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向领导小组报告。投诉和申诉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聘期考核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

    (二)业绩展示。各单位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数据,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并进行公示。

    (三)工作小组审核。各单位工作小组审核被考核对象的有关材料,并结合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单位审核意见”。

    (四)职能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对象聘期的教学、科研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五)考核等次确定。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拟定考核等次,并将拟定的考核等次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公示。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3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异议,领导小组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复议。

    (七)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等次认定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聘期内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聘期考核认定为“合格”。

    (三)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及以上的;

    2.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出现Ⅰ级教学事故或工作(管理)事故的;

    3.无正当理由,聘期内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任务不足,仅履行岗位职责60-80%的;

    4.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有一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5.其他经领导小组综合评价认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

    3.一年内擅自离岗累计30天以上的;

    4.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差,履行岗位职责60%以下的;

    5.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的;

    6.其他经领导小组综合评价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考核结果运用

    聘期考核结果是续聘、缓聘、转聘、解聘的重要依据,也是新一轮聘期岗位聘用的基础。

    1.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者,在下一聘期岗位聘用中,符合现岗位上岗条件可继续申报现岗位或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

    2.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者,在下一聘期岗位聘用中,符合现岗位上岗条件可继续申报现岗位,原则上不得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在下一聘期内补充完成上一聘期(教)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

    3.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者,下一聘期低聘一级岗位或不再续聘。

    八、工作安排

    (一)3月20日前,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院第二轮聘期考核实施方案。

    (二)3月29日前,各单位工作小组完成本单位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包括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做好聘期个人总结、填写相应表格、将工作业绩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以及填写单位审核意见等。

    (三)4月3日前,各单位工作小组将下列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1.《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聘期考核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

    2.《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一份(含电子版)。

    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未参加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一份(含电子版)。

    4.本单位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次考核工作整体情况、程序、结果及不合格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等。

    (四)4月20日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考核审核工作并公示考核材料。

    (五)4月26日前,领导小组研究拟定考核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考核结果公示后,学院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九、工作要求

    (一)聘期考核工作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做到组织得力、程序到位、工作规范。

    (二)全院教职工要根据聘期考核文件要求及相关工作安排,认真填写考核材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程和要求,按时完成聘期考核工作。

    (三)学院将透明、公开聘期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考核过程不按照规范程序操作或具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人责任。

     

    人力资源部

    2019年3月14日

     

     

     

    Copyright ©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27号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人事处 电话 0716-8068069 网管信箱: rsc@wlxy.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