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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5-06-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全面提高我院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质量30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的观念,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

      二、组织机构

      教学水平认证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教务处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及教学水平认证证书发放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系(部)成立由 3—5名专家组成的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的测评工作。

      三、认证对象

      学院全体自有专任教师以及非教师岗位兼职教学的人员。

      四、认证体系

      教学水平认证体系由学生评估、专家评估、系(部)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工作小组评估三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估占30%,专家评估占40%,系(部)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工作小组评估占30%。

      五、认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每学期初教师根据本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向系(部)提出认证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申请表》(附件),系(部)审核后将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二)人员确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教师担任教学任务的年限和具体情况确定认证名单。

      (三)实施测评。教务处组织教学水平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等级并发放证书。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结果,确定认证等级、制发文件以及发放相应等级证书。

      六、认证结果及运用

      (一)认证等级

      根据学生评估、专家评估和系(部)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工作小组评估的综合评分结果,教学水平认证等级分为优秀(≥90 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 分)四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直接发给相应教学水平认证证书:

      1.教师讲课比赛一、二等奖获得者,发给教学水平优秀证书。

      2.教师讲课比赛三等奖获得者,发给教学水平良好证书。

      (二)结果运用

      1.教学水平认证合格证书是教师承担本、专科生理论课教学主讲任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的必备条件。

      2.获得教学水平认证优秀证书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作为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聘任的基本条件,优先派遣出去研修、进修、培训等。

      3.第一次教学水平认证被定为不合格的,不能承担本、专科生理论课教学主讲任务,并在两年内(从该教师第一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之日起算)必须第二次申请认证,第二次教学水平认证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七、相关说明

      (一)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教师必须在三年内申请认证并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认证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二)在教学水平认证当年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取消教学水平认证证书;出现二级、三级教学事故者,教学水平认证等级相应降低一个等级。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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