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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
日期:2015-12-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 客观性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重视过程,坚持标准,分类考核,指标量化,数据真实,确保公平。

2. 可操作性原则

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指标体系简洁明了,操作过程简便易行,测评数据便于统计,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3. 以考核促建设原则

坚持以考核促管理,以考核促建设、以考核促发展,做到肯定成绩,挖掘潜能,强化优势,彰显特色;同时,要反馈问题,明确方向,加强整改,不断进步,以利于建立健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竞争机制。

二、考核体系与标准

考核指标体系分为教学系部和管理部门两大部分。

1. 教学系部考核指标体系包括6个方面共36项。其中计划与任务6项,教学工作13项,学生工作4项,科研工作3项,党建与思政工作5项,加分指标5项。前5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加分指标最高不超过10分。6个方面得分之和即为综合考核得分。

2. 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职能部门考核指标、网上互评指标和附加指标三个方面共28项。其中职能部门考核指标12项,网上互评指标10项,附加指标6项。职能部门考核指标和网上互评指标满分为100分,职能部门考核得分+网上互评得分+附加指标得分即为管理部门综合考核得分。

3. 个别单位考核指标中(不包括加分指标)没有的项目按全院平均分值的80%计分。

4.为了确保考核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考核的相关职能部门对自己负责考核的项目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标准),并严格按细则(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程序与要求

1. 学院成立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采取二级单位自评和学院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单位自评

(1)教学系部于当年12月上旬收集和整理基础资料,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年度工作报告),1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基础资料提供给学院发展研究中心,随后在学院校园网上进行集中展示。

(2)管理部门于当年12月上旬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提供相应的基础材料,在1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提供给学院发展研究中心,随后在学院校园网上进行集中展示。

3. 学院综合考核

(1)学院综合考核由院考核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细则,结合单位的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2)教学系部的综合考核于12月下旬进行,由学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各职能部门的考核进行统计汇总,得出综合考核结果。

(3)管理部门的综合考核采取职能部门考核与教职工网上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职能部门负责按考核细则对职能部门考核指标和附加指标二部分进行评分。网上互评指标为教职工网上评分部分。三个部分的累计得分即为各管理部门综合考核结果。

4. 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通过校园网)公示一周,接受监督。最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5. 年度综合考核的时间范围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四、考核结果反馈与使用

1. 年度综合考核结束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组织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与单位领导交换考核意见,总结成功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各单位负责制定改进措施,研究拟定新年度工作思路。

2. 综合考核结果不仅是衡量单位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考核单位领导德、能、勤、绩的重要方面,因此,学院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必须与评优表彰、绩效奖励挂钩,实行奖惩兑现。

3. 根据考核结果分别设立综合考核奖和单项考核奖:

(1)综合考核奖。奖励考核得分名列前二名的系部和名列前三名的管理部门。其中系部考核得分第一名的按在编在岗人员人均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系部考核得分第二名的按在编在岗人员人均8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管理部门考核得分名列前三名的分别按在编在岗人员人均1000元、800元和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2)单项考核奖。分别为收缴学费奖、就业奖和考研奖。对学费收缴名列前两名且缴费率高于95%的系部分别奖励12000元和8000元;对就业率名列前两名且就业率高于90%的系部分别奖励10000元和8000元;对考研率名列前两名的系分别奖励8000元和5000元。

(3)考核得分位居倒数第一名的教学系部和管理部门,按在编在岗人员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单位领导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4. 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发生非正常死亡和因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有获综合考核奖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其他说明

1. 实施年度综合考核后,取消单位各类年度工作总结,统一归口到自评报告中;取消对单位的各类考核与评优表彰等,统一执行年度综合考核及其奖惩措施。

2. 本考核办法于2015年开始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院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系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管理部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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