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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12-22  浏览: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使教学督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根据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院开展有重点的教学督促、检查、调研、指导等工作,保证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学院领导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全面督导的情况汇报,采纳督导委员会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会设组长 1 名,成员 10-12 人,下设办公室,归口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采取各单位推荐和教务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教务处根据需要提出拟聘名单,并征得拟聘人员同意后,报学院领导审定,由学院聘请并颁发聘书。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两年聘请一次,可以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经学院同意后增补新的成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受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懂得教育规律。

2.关心学院建设发展,致力于教学改革,有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教学指导能力,师德高尚,责任心强,敢于发表意见。

3.原则上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长江大学及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师。

4.社会兼职较少,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时间保证完成教学督导的常规工作和教务处临时安排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重点和有关要求,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考评、指导和反馈信息,对教学工作中的教风、学风、考风等进行督查。

第八条 协助学院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各教学单位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检查性听课和教学巡视。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在教学周内每周听课不少于 1 次;要及时填写听课记录,对任课教师做出实事求是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条 参与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协助学院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调查总结并提出推广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学生对教学单位和教师的教学方面的意见,对收集的教学信息归纳整理后,及时向教务处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协助学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本科教学工程”评估等工作,参与教学单位教研活动、教学成果立项、学生创新项目和科研项目评审、专业(课程)建设等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参与学期教学检查,协助学院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试卷命题质量和教师阅卷情况进行评析,加强考风建设。

第十三条 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督导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及有关教学单位反馈教学督导情况,并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供学院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要向教务处提交听课记录本,并对本学期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工作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第十五条 完成学院交给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教学督导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实行督导委员会组长负责制,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教务处及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并协助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七条 工作形式既可整体行动,也可分头进行,工作方式一般为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专题汇报、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具体安排由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内容确定。

第十八条 坚持例会制度。学期初,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学院关于教学督导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全面总结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组长应向教务处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其中,总结报告应包括学院教学基本情况、督导工作基本情况、工作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待遇实行基础薪酬与基本工作量相结合的制度。基础薪酬每学期每人 1500元。除了完成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安排的其它督导工作,督导成员每学期应完成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包括随堂听课次数、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听课次数和参加教研活动次数,每学期应达到 18 次及以上,次数以督导交教务处的记录本统计为准。完成基本工作量的督导,其酬金包括基础薪酬和按实际学时计算的酬金;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督导,按实际学时计算酬金而不予支付基础薪酬。

第二十条 坚持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务处负责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称职的督导员,学院将根据督导工作量,于每学期末付给教学督导员一定的酬金;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将应予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规劝;学院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