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为了更好地规范本学期课程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原则上,12周前(含第12周)结束的课程安排在第13周考试,13--15周含第15周)结束的课程安排在第16周考试,16周及以后结束的课程安排在期末考试周(第18-20周)考试。
以上安排若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二、考试安排
1.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所有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集中安排考试,考查课程由各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安排。
2.课程考试任务由教务处整理后发给各教学单位,各单位须在第11周周二(5月3日)前完成第13周考试课程的任务核对,并于第12周周二(5月10日)前反馈给教务处,同时协助教务处完成考试时间确定、监考教师的安排、协调以及相关考务工作。
3.第16周及期末考试周考试任务核对及反馈工作于第14周周四(5月26日)前完成。
三、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且必须与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课程教学大纲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形式,原则上不允许开卷。
四、命题要求
1.考试命题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通识必修课及2名以上教师同时授课的同一门课程,须成立命题小组,原则上实行统考,实行分层教学的课程应单独命题。
2.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结合教学实际,合理把控试卷难度,分量要适中。试题构成的比例为:基本题占70%,综合题占20%,提高题占10%。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卷中不能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3.每门课程需拟好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本课程结束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A、B两套试卷雷同率不应超过20%。
4.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试卷名称、适用班级、考试时间、开卷或闭卷、允许携带的工具等信息。开卷考试应在试卷上明确规定学生携带资料的范围。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考查课程应该明确考查要求,考查后必须要有相应的教学资料。
五、试卷要求
1.所有考试课程试卷须由开课教学单位提前交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刷,第13周考试的试卷于第11周周四(5月5日)前上交,第16周考试的试卷须于第14周周四(5月26日)前上交,期末考试周的试卷于第15周周四(6月2日)前上交。
2.所有试卷应采用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统一试卷模板(附件1)格式出卷。教学单位需要上交试卷电子版(Word版和PDF版)和纸质版,答案单独上交。其中,纸质版试卷一律要求16K试卷模板单面打印,由出卷人、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学副院长(或主任)在试卷背面签署姓名和日期后上交,教务处将直接采用教学单位上交的试卷模板进行印刷。
六、监考须知
1.监考人员应严格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监考员职责》执行监考。
2.主监考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副监考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
3.合理编排考生座位,条件允许时,考生左右应间隔两个座位。同时在黑板上醒目书写考生座位号、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4.严格要求考生按座次表上的座位号就座。督促考生除考试允许自备的文具、资料外,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并要求考生将证件放在桌面左(右)上角。
5.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要求考生证件上的信息、答题卷上填涂的身份信息和考生签到单上的信息与考生本人一致。如实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场记录表》。
6.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应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监考人职责》及时处理,将证件和作弊材料送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开课单位教学办及时告知教务处并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进行处理。
七、缓考办理
结合本学期实际,参照“非必要不离校”的原则,本学期原则上不办理缓考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联系各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协调处理。
八、考试组织管理
1.各教学单位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试卷命题、监考教师安排与培训、考试组织和考试过程的检查巡视等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考前各单位要召开课程考试专题工作会议和监考教师培训会。认真学习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宣讲《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监考员职责》、《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场规则》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营造严肃的考试氛围,使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明确考试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监考工作职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工作,圆满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3.考前各单位对学生要加强诚信和考试纪律教育。通过召开学生专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营造诚信考试氛围,进一步强化诚信教育,尤其要将考试的具体要求(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手机不得携入座位等)传达到每一位学生,使学生对考试作弊认定和处理的办法有全面的了解,对作弊造成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
4.考试期间,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以及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5.学期末,课程考试结束后,所有教学单位务必严格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课程考试教学资料目录及样表》(附件2)所列项目及顺序对课程考试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
教务处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