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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检查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版)

发布者:  时间:2020-11-1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减少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教学差错是指教师或教学相关人员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达到教学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或教学相关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I 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五条同一个人一年内发生多次教学差错的,第 2 次教学差错按照Ⅲ级教学事故处理,第 3 次教学差错按照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第 4 次及以上教学差错按照 I 级教学事故处理。第六条同一个人一年内发生多次Ⅲ级教学事故的,第2 次教学事故按照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第 3 次及以上按 I 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发生多次Ⅱ级教学事故的,第 2 次及以上教学事故按照 I 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务处和院(系、部)组织相关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察,全体教职工和学生都可以向教务处实名举报。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一经发现,由责任单位(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开课单位)在 3 个工作日内负责查实后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及时填报《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书》,经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签章后送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不送交认定书的,由教务处直接认定。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界定标准》(附表)作出类别及等级的最终确认。如果实际发生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按该标准无法认定,由教务处参照《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界定标准》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根据事故内容提出处理意见,经由责任人确认和责任单位认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发生教学差错的人员,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二条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发生 I 级教学事故或等同 I 级教学事故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3 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晋级晋档;发生Ⅱ级教学事故或等同Ⅱ级教学事故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2 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晋级晋档;发生Ⅲ级教学事故或等同Ⅲ级教学事故的人员,1 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晋级晋档。教学事故如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发生教学差错一次给予 500 元经济处罚,发生教学事故Ⅰ级、Ⅱ级、Ⅲ级一次分别给予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教学单位一年内发生 3 次教学差错或 2 次Ⅲ级教学事故或 1 次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的,取消单位本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及优秀教学管理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反馈到责任单位后,责任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按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和处理,在全院予以通报,并报送人事处;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系非本院教师,由责任单位函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发生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的今后不得聘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版)》(文理行发〔2016〕42 号)即行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见: 行发2020.44号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