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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  时间:2019-07-22  浏览:

文理行发〔2019〕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本着“科学、规范、可行、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学环节、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保障、教学档案。

第三条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作为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教学质量,要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掌握教学工作,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教学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四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理念贯穿教学各环节。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服务教学工作,秉持“以人为本、学生至上”的办学理念,围绕“教学立院、科研兴院、创新强院”办学思路,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学院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按照学院提出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由教学工作部组织专家结合各专业实际制订,经学院讨论审定,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执行。

第七条  审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须在下达教学任务前由系(部)组织科学论证后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运行两届后,由教学工作部组织专家修订。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南,也是编订教材、评估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十条  教学大纲由相关系(部)组织有关教师,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按照学院制订教学大纲的原则,以及教学工作部提供的模板编写,经学院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原则上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须按系(部)或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期教学进程计划,教学工作部在每学期第十周左右向有关系(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的通知。系(部)根据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教学任务的网上录入工作,并完成任务中各项信息的填充,最后将完成的教学任务书于教学任务下达后四周内报教学工作部。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部应合理组织教学过程的时间、空间和人力,编排课程表。总课程表由教学工作部统一编排,在校生和新生的分课程表分别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和新学期开学初下达给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课表编排严格按预排、审定、制表、发布等四个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须制定课程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于开学第一周报系(部)备案,由系(部)下发学生班级,以便学生安排个人学习计划。

第十六条  系(部)须在学期结束前将盖有系(部)公章的课表和任务书下发给教师,为教师提前备课做好准备。课程(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如需变更,系(部)须提前到教学工作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  课前准备。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到开课系(部)领取上课学生名册,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并在钻研本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有关参考书的基础上,认真备课,写出教案、讲义、教学进度表,做好PPT课件、挂图、音像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新上课教师在上课之前至少应写好课程全部讲稿的三分之二,其他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系部和教学工作部于开学第一周抽查。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应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从学院的实际出发,针对生源特点,认真把握教学的重点、难点,做到深度、广度适宜。

2.根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师应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理论素养。

3.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尽量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努力做到形象生动、深入浅出,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统一、教书与育人统一。

4.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5.教师要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如果违反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将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版)》(文理行发〔2016〕4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其基本要求是:

1.辅导答疑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和教育引导。

2.一般周学时在4学时以内的课程,教师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辅导答疑;周学时在4学时以上的课程,每周至少安排二次辅导答疑;全院性的公共基础课,可采取教师轮流答疑方式进行。

3.鼓励教师课件或辅导资料上传学习平台,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交作业、评判作业、答疑,鼓励在线测试,充分发挥学习平台的教辅作用。

第二十条  批改作业。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给学生布置适量的作业,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

2.教师对布置的作业应全批全改,如确有困难,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教师对学生的作业应评定成绩,并认真做好记录。作业成绩可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或期末总评成绩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其基本要求是:

1.凡是人才培养方案列入的必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教学结束后,都要安排考试。考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订。每门课程必须一次出A、B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课程编号、名称、学时、开课学期均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实行统考,实行分层教学的课程应单独命题。

3.考试复习期间,教师要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功课,不得划范围、指重点。教师阅卷要严格评分标准,认真评定考试成绩,不准送“人情分”,成绩应为正态分布。

4.按照考试工作条例要求,做好后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开学前要研究、制订实验教学方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2.教师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地安排实验,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3.首次实验课前,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如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学生守则、仪器设备毁坏制度等;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

4.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对不合格的,应要求学生重写或重做,平时实验成绩记入期末实验考试总评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实习教学。其基本要求是:

1.实习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由系部和教学工作部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开课系(部)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实习生实习。

2.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要求,结合实习条件,制订实习计划,并在实习开始前一周将实习计划报教学工作部,同时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指导教师要参加实习过程的现场指导,精心讲课,认真示范,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重视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

4.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验收学生工作成果,会同接受实习的单位对学生进行思想和业务考核,作出实习鉴定,评定成绩,并在一周内写好实习小结,报送系(部)。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其基本要求是:

1.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应做到观点明确、论述充分、条理清楚、数据翔实、语句通顺,能反映学生掌握本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指导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要强化过程管理,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3.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对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方能定稿参加答辩。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部负责组织全院教职工结合学院中心任务、教育科学的发展,开展课题研究,其成果可通过教育研究刊物加以推广,从而推动全院教育教学研究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民办高校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教学工作部从应用课题研究中,找准改革目标,形成改革思路。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位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应有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应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形成良好的学习、积累、保存教育教学研究资料的习惯。教学工作部应负责收集、保管上级教育文件、教育研究刊物、资料、教学简报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要改革教育思想和管理思想,更加重视素质教育,使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加适应社会人才培养的要求;更加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管理必须从便于行政管理向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培养和发挥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目标管理体制转变。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稳妥地推进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大面积、多层次、多方位地开展因材施教。

第七章  教学基本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学院要科学规划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适应高考综合改革需求,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布局;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增强学生的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现有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要更新传统学科与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及专业。

第三十二条  课程建设。学院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教学工作部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的建设;要以主干课程为中心,不断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优化专业课程结构体系。开展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慕课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课程的立项建设,建设优质教学资源数字化共享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教材建设。教学工作部应加强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促进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要鼓励教师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学院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由教学工作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使用。教学工作部要做好教材的预订、发放和管理工作,每学期做到教材零库存。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学院要坚持院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意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建立实验人员培训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风建设。学院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风。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教务、学工共同抓,教职员工人人管”的做法,把学风建设与学院德育工作结合起来。要不断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辅修专业、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抓好考试命题、考前动员、考场监督、阅卷评分、成绩分析等环节,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学院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工作部配合人力资源部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核定聘用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制,通过体制改革,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良好、自聘和外聘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人力资源部审查外聘教师的任课资格,抓好自聘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优化师资结构。

第三十七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学院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要加强教研室建设,各教研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三十八条  教学监督。学院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专家通过听课、调研、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指导,适时公布任课教师的备、讲、辅、批、考、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等教学工作状态。

第三十九条  教学信息员制度。学院在学生中选聘一定数量的教学信息员,负责收集、反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教学工作部对教学信息员反馈的教学信息进行整理,与有关单位和教师进行沟通,尽快采纳学生反馈的合理建议。

第四十条  教学质量检查。教学工作部要加强对各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通过教研室活动记录、抽查学生作业、分析平时测验及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等,了解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教学评价。学院成立以督导专家为主体的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教学质量评价应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讲求实效。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院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由教学督导专家、管理人员和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大的主讲教师,教学工作部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直至更换主讲教师。

2.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学院制订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由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评价,健全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生学习过程监测、评估与反馈机制。教学工作部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经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3.总体教学工作评价。学院聘请有关专家制定学院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教学工作部应主动邀请督导专家在学年底对学院总体教学工作进行评价,针对评价结果,学院主管领导主持制定整改方案,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九章 教学档案

第四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教学工作部应按照学院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打印整理学生花名册、学籍卡等表册,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做到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文理行发〔2018〕1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学院的教学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组卷、分类、编目、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管理条例》(文理院发〔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