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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听课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9-07-22  浏览:

文理行发〔2019〕33号 

为了加强教学指导与宏观管理,及时了解并解决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督促教师、相关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不断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决定建立听课制度。

一、听课组织与管理

1.教学工作部总体负责听课制度的组织实施,每学期期末统一整理汇总,作为教学档案保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2.各系(部)自行建立和管理本系(部)管理人员及专任教师的听课档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听课记录表”由各系(部)于学期初统一从教学工作部网页下载。听课人员在听课后一周内将听课记录表交本系(部)教学秘书。系(部)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听课次数由各系(部)统计,按月填报好“系(部)听课情况月报表”上报教学工作部。

3.学院党政领导在每学期末将听课记录表送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汇总整理;职能部门的听课记录表由职能部门在每学期末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送交教学工作部存档备查。

4.结合听课,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教学工作部和各系(部)要对听课中发现的好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推广。每学期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召开1-2次听课情况汇报会,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督促改进。

二、听课形式与安排

1.听课人员应根据教学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听课,可以个人单独随堂听课,也可以集体听课。

2.各系(部)主任组织本单位人员听课,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观摩课、公开课等。

3.各系(部)应按照教学常规管理安排,开展听课活动,并于每月第一周内将听课安排表报教学工作部。

三、听课职责与要求

1.听课人员应及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适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听课情况,交流意见或建议。对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反馈到教学工作部,其中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学院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2.教师听课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认真总结听课收获和体会。

四、听课人员与听课数量

参加听课的人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领导、中青年任课教师等。

听课学时数根据各类听课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安排,具体听课学时数规定如下:

1.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2.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听课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理行发〔2015〕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

3.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4.系(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5.中青年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五、附则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听课制度》(文理院发〔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