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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场规则

发布者:  时间:2019-07-22  浏览:

文理行发〔2019〕33号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证件遗失,必须在考试前由系(部)出具有照片加盖骑缝章的证明。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和拖鞋进场,不得将食物带入考场。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闭卷考试中除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必须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等物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并且手机应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开卷考试中只能携带任课老师规定查阅的有关资料和书籍。

第四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一般由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担任监考,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第五条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坐,并将考试相关证件放置在桌面上方,接受监考教师查验。

第六条  答卷一律使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铅笔(制图及外语规定使用工具除外)。开始答卷前应事先在试卷或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书写好本人的班级、学号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交卷时应将卷面反扣,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谈论、高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八条  考生因字迹不清楚或试卷缺页等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由主考教师当众说明。其他一律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提示。

第九条  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如因特殊情况中途必须离开考场,须经监考教师许可。

第十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代考、换卷、偷看、夹带、传递、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文理行发〔2017〕72号)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且该门课程只能重修。

第十一条  考试宣布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整理好试卷,待监考教师收取并许可后才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有其它考试要求的国家级考试等,考场规则遵照准考证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考场规则》(文理院发〔200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