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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监考员职责

发布者:  时间:2019-07-22  浏览:

文理行发〔2019〕33号

 

一、教师参与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

二、每一门课程考试开考前20分钟,监考甲到指定考务办公室先报到,然后领取试卷并签字(有听力的提前30分钟)。迟到者,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版)》(文理行发〔2016〕42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监考乙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考场、编排考场座位、在黑板上醒目位置书写考试座次表、考试时间等。考试开始前,监考甲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考试注意事项;监考乙组织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处于关机或静音状态的手机等相关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凡有以上物品监考人员未查出而被考场巡视员发现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四、监考甲应逐一检查考生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若有不符或者代考,立即查明,予以处理;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就坐,若有不符,责令考生改正;监考乙应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有听力考试的提前10分钟),并指导学生填写相关信息, 正式开考铃响后方可开始答卷。

五、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得做出任何解释,若出现试卷份数、质量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考务人员联系予以解决。

六、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得吸烟、看报刊、谈笑,不得打电话、发短信、玩手机等,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不要随意在考场内走动。

七、监考员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开考15分钟后,谢绝迟到考生入场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口头通知考生。

八、考试期间,监考员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给予提醒或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者,应当立即令其停止答卷,清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中记下考生的班级、姓名及作弊事实并当场收集作弊证据交给考务办公室。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甲应完整填写《考场记录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监考乙应依次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原则收取试卷,清点、整理、装袋并填写试卷袋封面后交考务办公室,并签字。

十、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程序:由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当场发现或其他检举者检举的考试舞弊或其他违纪行为,需作纪律处分的,应向考务办公室提出舞弊认定和相关证据,经教学工作部核实后提请学生工作部处理。

十一、本职责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监考员职责》(文理院发〔200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