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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19号

    时间:2018-09-0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1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4种类型。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任现职近5年来,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⑤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第①②条,并同时具备③至⑥条之一:

    ①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外语、音乐、美术专业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参与国家级教研项目1项(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研项目1项。

    ③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限前3名)。

    ④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⑤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⑥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2项。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①至⑤条,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⑥条:

    ①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五年来须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⑤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⑥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和第②条中的一条:

    ①项目、奖励条件:

    a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b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c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优秀奖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d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冠军队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在国家级赛事担任过主裁判。

    e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②论文、论著条件

    a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b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5篇以上。

    c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d艺术类教师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以上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或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以上。

    e体育类教师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奥科会、亚科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及以上文章2篇(限第一作者)。

    f专职学生辅导员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出版著作1部,且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3、科研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②中的一条以及③至⑤中的一条:

    ①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②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奖。

    ③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④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有4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⑤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承担重大横向技术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能力,在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与推广、艺术创作与推广、提供政策咨询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力以及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①为必须条件。

    ①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至少3篇学术论文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②理工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400万元以上,或主持单项横向课题经费到账120万元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突出,达300万以上。

    人文社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40万元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在艺术创作与推广方面产生公认的社会影响力。

    ③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限前3名)1项。

    (二)副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3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⑤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第①条,并同时具备②至⑥条之一:

    ①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外语、音乐、美术专业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合著、编著或第一主编的教材)1部。

    ②主持完成校级教改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限前3名)。

    ③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作为负责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④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⑤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⑥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在指导教师中排前5名)、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2名)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的①至④条,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⑤条:

    ①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五年来须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④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⑤专职学生辅导员独立讲授1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指导学生就业和组织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和第②条中的一条:

    ①项目、奖励条件:

    a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b获国家级奖(限前7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三等奖限前3名),或厅(局)级奖(限前2名)。

    c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优秀奖以上,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入围奖以上;或主持承担过厅(局)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d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有主裁判经历。

    e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厅(局)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②论文、著作条件

    a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b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3篇以上。

    c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合著、编著或第一主编的教材)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d艺术类教师有至少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或2件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展览,其中至少1件作品为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展览。

    e体育类教师有至少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及以上文章1篇(限第一作者)。

    f专职学生辅导员有至少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出版著作1部,且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3、科研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②中一条以及③至⑤中一条:

    ①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②获国家级(限前7名)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奖。

    ③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④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⑤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4篇以上。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承担重大横向技术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能力,在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与推广、艺术创作与推广、提供政策咨询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力以及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①为必须条件。

    ①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至少2篇学术论文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②理工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0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40万元以上,或主持单项横向课题经费到账75万元以上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突出,达200万以上。

    人文社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75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被厅级以上政府采纳或得到厅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在艺术创作与推广方面产生公认的社会影响力。

    ③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1项。

    (三)讲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5)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3)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6)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7)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8)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四)助教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学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2、任现职以来,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的辅助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教授

    教学为主型暂不实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一)条为必须条件):

    (一)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获国家级奖励(限前3名)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1名)。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五)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名或单项比赛冠军。

    (七)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8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

    二、副教授

    教学为主型不实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一)条为必须条件):

    (一)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获国家级奖励(限前5名)或省(部)级等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该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五)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名或单项比赛冠军。

    (七)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5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180万元以上。

    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七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功底,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对本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对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发表、出版过具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发表过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或在实际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独立进行教学科研和专业理论研究工作,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取得过一定价值的成果。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活动。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教学成绩突出。能承担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大型专题课,教法创新,教学效果好,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学科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教学成绩明显,教学质量良好。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完成教学工作量,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和了解本学科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辅助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校高、中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取得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校高、中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和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鼓励高校教师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高校教育、科研及专业技术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中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高校教师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第八条 经批准“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减免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工作量不得低于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条件;公共基础课(指从事公共体育、公共政治、公共外语、高等数学、公共计算机教学的教师)教师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科研成果数量不得低于同类专业课教师正常评审条件的2/3。

    第九条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四、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国家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五、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省级赛事”是指全省运动会、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省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展览;或是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展览。

    八、学术著作、论文的要求: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学术专著”指个人独著,不含个人编著、两人合著等,副教授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合著,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8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2万字),编著、译著、教材,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十、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十一、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学校相应文件。

    第十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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