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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9-07-22  浏览:

文理行发〔2018〕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与课程管理,保证培养方案制订的科学性和执行的稳定性,加强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设置课程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学分制管理为规范,并编写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三条  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学工作部统一规划和设计,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线上课程由教学工作部统一设置;线下课程由教学工作部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四条  新设课程与变更课程设置须由开课单位提交申请,经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核批准,方可设置或变更。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五条  原则上根据以下方法计算课程学分: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上机):每16学时1学分;

2.体育课:每学期1学分;

3.通识选修课:每20学时1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计8学分;

5.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   

低于5周的,按每周计1学分;介于5周到10周之间的,按5学分计;超过10周的,按每2周计1学分。

6.分散进行的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累计2周计1学分。

第六条  学分最小单元为 0.5。

第四章  课程名称

第七条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第八条  同一教学主题的不同课程之间,用基本名+后缀进行标识。后缀依据以下规则:

后  缀

含  义

适用范围

示  例

大写英文字母

教学要求由高到低

  内容相近,

要求不同

高等数学A

高等数学B

阿拉伯数字

开课学期顺序

多学期开设

大学外语(英语)A(1)

大学外语(英语)A(2)

第九条  实验课程(实践环节)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的,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实验”或“课程设计”(如:大学物理实验、电子线路课程设计)。

第五章  课程编码

第十条  课程编码设置的基本原则

1.课程编码由开课单位设置。如本系需设置的课程由其他系开设,则应当请开课系设置;若本系开设的课程为多个专业共同开设,则应当明确由一个专业统一设置。

2.课程编码的唯一性。同一门课程(指名称、学分、学时、教材完全相同)有且仅有一个编码。

第十一条 课程编码设置的基本要求

课程编码由“WL+七位数字”组成,按下列方式编排:

代码位序

XX

X

X

X

XX

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

层次

专业编号

课程类型

课程序号

1.开课单位

系(部)

代  码

系(部)

代  码

思政课部

01

机电系

06

经法系

02

设计系

07

人文系

03

管理系

08

外语系

04

基础课部

09

数理系

05

高职部

10

2.层次

层  次

本  科

专  科

代码

1

2

3.专业编号

由各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从1-9给专业分配代号。计算机类、大学外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公共课分别纳入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编码;基础课部按教研室分配代号,分别是体育1、数学2、挂靠课程3。

4.课程类型

类  别

代  码

类  别

代  码

通识教育课

1

专业选修课

4

学科基础课

2

实践教学

5

专业核心课

3

 

 

5.课程序号:各专业从01-99按顺序编排。

第六章  课程归属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课程实行归口管理。归口单位也称为开课单位。

第十三条  课程管理由开课单位负责实施。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开课单位应为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